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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靳璐璐与刘世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璐璐,刘世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67号原告靳璐璐,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世明,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妹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璐璐诉被告刘世明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璐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璐璐负担。审 判 长  徐秋坡审 判 员  靳英丽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梅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