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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7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肖代洲与孙德俊,瞿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代洲,孙德俊,瞿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7302号原告肖代洲,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孙德俊,男,生于196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瞿莉,女,生于196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肖代洲与被告孙德俊、瞿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代洲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代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代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代洲负担。审 判 长  郎卓章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冉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