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北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敦国与赵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