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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289号原告梁某某,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3月23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