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阳县农村合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汉族自治区彭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占明,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忠义,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1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忠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