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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高陵办事处与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黄家莹村民委员会、烟台万得富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高陵办事处,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黄家莹村民委员会,烟台万得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高陵办事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驻地。负责人王洪国,主任。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黄家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黄家莹村。法定代表人孙福臣,村委主任。被执行人烟台万得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艺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高陵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黄家莹村民委员会、烟台万得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03)牟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3)牟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玉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