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林与田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田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志明,男,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杨林与田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志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