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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沃华与马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沃华,马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320号申请人:杨沃华,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陈亮才、简秋婵,均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文进,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杨沃华与被申请人马文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沃华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马文进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杨沃华和案外人杨满堂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杨沃华和案外人杨满堂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人杨沃华和案外人杨满堂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南隅路3巷11号101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二、在人民币55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文进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