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温县祥云镇北冶村村民委员会与高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祥云镇北冶村村民委员会,高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802号原告温县祥云镇北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春慧,村委会主任。被告高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祥云镇北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祥云镇北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祥云镇北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祥云镇北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