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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文某与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586号原告文某,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告奉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某承担。审判员  罗文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鸿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