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辉申请杨建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0号申请执行人赵辉,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杨建,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加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杨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岭地区人民路支行有账户,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问题的(试行)第32、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杨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人民路支行,账号×××工资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杨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人民路支行,账号×××工资账户的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将被执行人杨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人民路支行,账号×××工资账户急需予以全额冻���。本院执行局账户:账号:×××,;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行号1042790000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