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林兆凤诉刘贵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凤,刘贵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726号原告:林兆凤,住通河县。被告:刘贵杰,住通河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士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兆凤诉被告刘贵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兆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结),由原告林兆凤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子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