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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林兆凤诉刘贵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凤,刘贵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726号原告:林兆凤,住通河县。被告:刘贵杰,住通河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士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兆凤诉被告刘贵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兆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结),由原告林兆凤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子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