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梁祯与留尚军、杨志江无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祯,刘尚军,杨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14-1号申请人:梁祯。被执行人:刘尚军。被执行人:杨志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尚军、杨志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尚军、杨志江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