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珑珑与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珑珑,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民初2474号原告郑珑珑,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六层(经营场所罗江三江五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901790-9。法定代表人林昆。原告郑珑珑与被告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少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珑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珑珑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另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起便没有支付付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2月2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0月25日、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8万元、15万元,总计借款40万元。借款时,被告均出具收款收据交由原告收执,收据中载明借款利息为月2%。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清偿了32万元借款本金,并按约向原告付息至2014年2月23日,此后未继续履行清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领借款凭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收款收据、领借款凭证等,足以体现被告郑珑珑与被告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间存在40万元的借贷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为不定期借贷,被告则负有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未超出国家有关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应予保护。现原告以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尚余借款本金8万元及未付利息,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珑珑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2月24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少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艾玲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