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李现君、刘道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李现君,刘道兰,孙振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45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负责人尤培强,行长。被告李现君。被告刘道兰。被告孙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被告李现君、刘道兰、孙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卜凡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