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传梅诉被告丁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94号原告张x被告丁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丁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撤诉。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士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忠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