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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黄培灿与黄国华、朱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灿,黄国华,朱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796号原告黄培灿,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章、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国华,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朱双凤,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守来,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培灿与被告黄国华、朱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19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黄培灿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