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创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民初176号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创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涛,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庆华,男。被告江西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代表人孙建勋,经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创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正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创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茂涛、辛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原、被告达成供货协议,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黄金客连锁超市(后更名为万联和超市)的万和店、禾市店及庐陵店供应货物。原告依约供货,被告也能按时结算付款。但从2015年8月开始,原、被告结算完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7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9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28元(按总货款3%计算),共计10052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西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原、被告达成委托代销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黄金客连锁超市(后更名为万联和超市)的万和店、禾市店及庐陵店供应货物,被告销售货物后,再按月结清应给付原告的货款。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开始也能按时结算付款。但从2015年8月开始,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原、被告通过结算,2015年7-12月份被告分别应给付原告的代销货款11880元、13900元、16380元、15080元、11150元、10930元,2016年1月份被告应给付原告的代销货款18280元,被告共计拖欠原告代销货款97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查询单,经销合同书及采购部厂商约谈资料表,万联公司货款拖欠明细,2015年7月份至2016年元月份双方销售报表及各店销量报表等证据证实。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亦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委托代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被告已向原告提取代销货物,被告应支付该代销货物的货款。原、被告合同约定按月给付代销货款日期已过,至今尚欠货款未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因合同未约定,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创源商贸有限公司代销货款97600元;二、驳回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创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创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江西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担1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珂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