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8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徐某、冯某某、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453号原告张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冯某某,女,住址同上被告徐某乙,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冯某某、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