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傍萍与芜湖市龙桥工贸实业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傍萍,芜湖市龙桥工贸实业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789号原告:张傍萍,女,1964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登俊,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丽君,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龙桥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中路。法定代表人:韦文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世林,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缓,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傍萍诉被告芜湖市龙桥工贸实业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傍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傍萍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