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樊群、徐胜标犯非法拘禁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7刑申7号张秀平:你因原审被告人樊群、徐胜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对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新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被告人樊群、徐胜标犯罪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规定,应判令二原审被告人赔偿申诉人全部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被告人樊群、徐胜标犯罪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规定的理由,经查,对樊群、徐胜标的量刑问题,均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原审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影响,所判处刑罚并无不当。关于应判令二原审被告人赔偿申诉人全部经济损失的理由,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