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南街三倒拐一幢一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赖国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A幢1619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81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干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