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雍银生与鲁朝阳、杨荣蓝、鲁慧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银生,鲁朝阳,杨荣蓝,鲁慧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30号之一原告:雍银生,男,1964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朝阳,男,1966年1月4日出生。被告:杨荣蓝,女,1950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鲁慧泉,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原告雍银生提供的担保物即原告雍银生所有的坐落于本市弋江区金泽苑的房屋。现因本案判决后,双方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达成调解,原告雍银生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物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雍银生提供的担保物即原告雍银生所有的坐落于本市弋江区金泽苑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奚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