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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8号原告刘某某,男,25岁。被告马某,女,24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2016年4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2013年3月13日,刘某某与马某登记结婚,2013年5月28日生育一子刘刘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11月,马某及其父母因个人婚前巨额债务原因,在未告知刘某某的情况下,马某带着婚生子一同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因马某下落不明,夫妻感情无法弥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刘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马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刘某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刘某甲(2013年5月28日出生)。2013年11月5日,马某带着婚生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刘某某主张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存款。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刘某某要求马某抚育婚生子,其依法支付抚育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二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份,下落不明证明二份。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刘某某与马某虽自愿结婚,但马某于2013年1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不尽家庭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为宜。对于婚生子抚育一节,本院认为,因马某系带着婚生子离家出走,婚生子长期与马某共同生活,且至今下落不明,故应判决由马某抚育为宜。根据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付情况,刘某某应当每月支付抚育费34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甲归被告马某抚育,原告刘某某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34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给付方式: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育费408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40.00元,合计5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启超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人民陪审员  衣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