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申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蒋亚绒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行政管理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亚绒,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亚绒,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以下简称:渭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姚会林,局长。再审申请人蒋亚绒因诉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75号行政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亚绒申请再审称,渭城公安分局送达时其拒绝签字,办案民警签字注明,视为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咸阳中院对其请求依法判令渭城公安分局出示2013年至2015年3月,拘留16次法律文书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扣押人民币,无证据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渭城分局代北京市朝阳分局执行,应出具文书。被申请人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坚持一、二审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人送达相关文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渭城公安分局只是代为执行。渭城公安分局出具咸公(渭)行罚决字(2014)A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公(渭)行罚决字(2014)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公(渭)行罚决字(2014)A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公(渭)行罚决字(2013)A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公(渭)行罚决字(2014)A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公(渭)行罚决字(2015)A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蒋亚绒送达时,蒋亚绒拒绝签字,办案民警均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注明,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送达的规定。蒋亚绒所诉被申请人返还扣押其1720元人民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亦不予支持。蒋亚绒所诉2015年以前的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综上,蒋亚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亚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 炯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