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1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与王复清、吴竹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王复清,吴竹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087号之一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213号。诉讼代表人:欧阳旭明,主任。被告:王复清。被告:吴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与被告王复清、吴竹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复清、吴竹梅的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复清、吴竹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36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家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