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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字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字512号原告苏某某,女,26岁。被告于某,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88.8元,合计2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