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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崔龙昌与李建玲、刘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龙昌,李建玲,刘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547号原告崔龙昌。被告李建玲。被告刘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中土大厦D座14楼1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龙昌与被告李建玲、刘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龙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