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陕西博大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0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曙光村。法定代表人朱正兵,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永乐工业园东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思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泾县支行存款5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