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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8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修正海与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海,于海涛,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邵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209号原告修正海。委托代理人张淑臣,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涛。委托代理人朱孟科,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风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邵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邵家屯村。法定代表人于周山,村主任。原告修正海与被告于海涛、第三人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邵家屯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海涛、第三人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邵家屯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海撤回对被告于海涛、第三人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邵家屯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修正海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娟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方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