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郁鹏与刘玲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鹏,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郁鹏。被执行人刘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共3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G区(淡莲轩)3栋1单元9层1室房屋,交由原告郁鹏管理、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