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郁鹏与刘玲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鹏,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郁鹏。被执行人刘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共3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G区(淡莲轩)3栋1单元9层1室房屋,交由原告郁鹏管理、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