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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魏长明、魏洪敏、魏安国、张桂香申请执行杨成、冯书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明,魏洪敏,魏安国,张桂香,杨成,冯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魏长明,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魏洪敏,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魏安国,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红谷滩新区。申请执行人张桂香,女,191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杨成,男,1976年10月3日,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冯书玉,女,1975年5月20日,汉族,住简阳市。魏长明、魏洪敏、魏安国、张桂香申请执行杨成、冯书玉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简阳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调查了被执行人所在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100000元。二被执行人尚欠案款233521.7元、案件受理费33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