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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执复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申请对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的复议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王金凤,魏麒莉,魏麒龙,徐秀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868号罚款决定,宋桂兰,王海军,陆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执复4号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负责人吕国,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50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魏麒莉,男,21岁,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魏麒龙,男,16岁,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法定代理人王金凤,女,76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徐秀珍,女,50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哈拉黑乡。被执行人宋桂兰,女,55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阿尔山市。被执行人王海军,男,32岁,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阿尔山市。被执行人陆立军,男,42岁,满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868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868号罚款决定。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孙武杰审判员  陈建军审判员  赖亚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