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单姐与朱光均、李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单姐,朱光均,李影,叶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56号原告:朱单姐。被告:朱光均。被告:李影。被告:叶康林。委托代理人:应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单姐与被告朱光均、李影、叶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单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单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单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80元,由原告朱单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