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信阳申请执行陈建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阳,陈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王信阳,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建彬,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44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彬有位于简阳市住房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彬位于简阳市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