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贾晓军与吕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晓军,吕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3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贾晓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春国,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翟永智,内蒙古华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晓军因与被上诉人吕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贾晓军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上诉人贾晓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雁北审 判 员 巴根那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