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史硕兵与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硕兵,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0550号原告(反诉被告)史硕兵。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夏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余,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硕兵诉被告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史硕兵于2016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起诉。反诉原告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史硕兵的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史硕兵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史硕兵的反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已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史硕兵负担;反诉费5553元减半收取2777元由被告泗阳县三庄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静芳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莹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