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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0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荣华与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华,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0838号原告杨荣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秀香,阳信鲁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金增(系原告丈夫)。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黄房子村。法定代表人李锡如,总经理。原告杨荣华与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长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荣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秀香、吴金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荣华诉称,2010年3月15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发放劳务报酬。至今仍拖欠原告2013年1月、3月、4月劳务费未付。原告催要未果,于2014年11月以双方系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此花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7000多元。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3月、4月劳务费共计1185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索劳务费所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7819.5元。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决驳回,原告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公司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以计件的方式计算劳务报酬。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25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2月的劳务费,其余劳务费被告未支付。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双方系劳动关系为由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已超劳动争议受理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以(2014)滨港民初字第5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津高民申字第1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现原告以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为由再次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原告在(2014)滨港民初字第5077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本院可以审理。2.本案原告提供的员工生产日报表有被告公司当时的车间班组长赵洪雪的签字确认,且赵洪雪曾在另案庭审中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劳务费计酬标准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数额。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劳务费。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劳务费118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因追索劳务费所花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7819.5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荣华支付2013年1月、3月、4月劳务费共计11854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人民币,由原告杨荣华负担58元人民币,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负担88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淑芳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