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晋明与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晋明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1611号上诉人(申请人):刘晋明。上诉人刘晋明因申请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024民破1号不予受理申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晋明不服上诉称,1、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已经申请执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9套房屋,该财产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首先,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已查封的房屋无法满足其它案件。其次,即使其他案件另外途径解决,上述房屋也不能满足所欠申请人的债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美联公司的情况完全达到了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还债的程度。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美联公司已经完全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决宣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晋明申请强制执行美联公司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虽尚未执行完毕,但查封的美联公司名下19套房屋已进入拍卖程序。另外,美联公司在香河县开发的香公馆小区也已开始销售,依目前的房地产销售形势,其具有一定的履行债务能力,不宜进入破产程序。综上,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审判员 韩景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