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胡思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杨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与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