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靖江市春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德中益置业有限公司、雷子聪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春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宁德中益置业有限公司,雷子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118号原告靖江市春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兴,经理。被告宁德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益利,经理。被告雷子聪,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靖江市春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中益置业有限公司、雷子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靖江市春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中益置业有限公司、雷子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钟思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