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执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4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2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高某申请执行李某(2016)云2324执4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97.7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高某现确认本院(2015)南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项中应由李某赔偿高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项中应由李某赔偿高某的经济损失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洪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