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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庆安与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北寺垡辛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安,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北寺垡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1137号原告王庆安,男,1959年7月4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北寺垡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江,职务:村主任,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北寺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安诉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北寺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安撤诉。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德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