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范宏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639号罪犯范宏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盱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2013年4月3日分别作出(2010)、(2013)宁刑执字第11060号、1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因罪犯范宏伟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盗窃罪、抢劫罪所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3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2013)浦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2015)浦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原审被告人范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盗窃罪、抢劫罪所判刑罚尚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范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范宏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在服刑期间再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