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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422号原告陈某某,女,住涞源县。被告刘某,男,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