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422号原告陈某某,女,住涞源县。被告刘某,男,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