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林水荣与林朝阳、章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荣,林朝阳,章英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547号原告林水荣,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朝阳,又名林朝龙,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章英贵,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荣与被告林朝阳、章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朝阳在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帐户62×××89、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京元分社帐户62×××21以及被告章英贵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62×××23的存款人民币225000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水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朝阳在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帐户62×××89、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京元分社帐户62×××21以及被告章英贵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62×××23的存款人民币2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