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718号原告:彭某某,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邓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