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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718号原告:彭某某,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邓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