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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易利与柳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利,柳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322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易利,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柳元明,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利与被告柳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记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被告柳元明于2012年9月17日买原告的猪饲料,直到2014年5月30日尚欠的猪饲料款28115元,经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利,于2016年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281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柳元明尚欠原告易利猪饲料款28115元。被告柳元明于2016年4月11日前支付5115元,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1月2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8000元,于2017年10月4日前偿还剩余欠款5000元。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易利承担200元,由被告柳元明承担3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记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