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固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勇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固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勇,李引儿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656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包头市固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告张勇,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引儿,女,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固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勇、李引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包头市固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勇、李引儿名下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士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