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新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123号罪犯李新华,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嘉秀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华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华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